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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慧的侵權行為-1

艾西莫夫(Isaac Asimov)在他1942年機器人相關小說《Runaround》,為機器人設定了三大行為法則:

  • 第一法則

機器人不得傷害人類,或因不作為(袖手旁觀)使人類受到傷害;

  • 第二法則

除非違背第一法則,機器人必須服從人類的命令;

  • 第三法則

在不違背第一及第二法則下,機器人必須保護自己。

機器人法則經過了七十餘年的擴充與衍生變形(“增修條款” XD) ,不勝枚舉,在此略過不談。人工智慧已從科幻小說變為可實現的科技顯學,當人類在日常生活中,益發依賴電腦作為輔助工具。

倘若依照上述法則,人工智慧必須代替人類做出決定時,如何確知該"作為"與"不作為"的判斷,不會「間接」傷害人類? 又,何謂「傷害」? 人工智慧系統誤判造成交通阻塞,列車航空班次錯亂,巨大的社會成本與商機延誤,算不算是"傷害"了人類?

我們先從近年最熱門話題的人工智慧應用,道路無人駕駛車輛談起。無人駕駛車輛的道路事故,肇事責任如何歸屬? 是車商的產品設計不良的「商品製造人無過失責任」,還是軟體部分的人工智慧判斷錯誤,須由機器人(車輛)負責?

日本在2014年推出「国家戦略特別区域及び区域方針」,至2016年止共指定了十二個「国家戦略特区」。其中在東北地方秋田縣東部的仙北市,去年(2016)的11月13日進行了「仙北市国家戦略特別区域における公道での自動走行実証実験」。

十一月時當楓紅,山區滿山遍野的綠意,襯托著火紅又帶有層次的楓葉,沈浸在冷冽又清爽的空氣中,一台由DeNA株式會社(株式会社ディー・エヌ・エー)開發的十二人座的無人駕駛Robot shuttle,號召當地鄉民約60人熱情體驗,在日本百景之一,田沢湖畔的県道38号上約400公尺距離來回四趟,以時速10km緩慢的行駛。(日本最深水湖,水深423.4公尺)

測試相當成功,不過想當然爾,時速極緩(5~10km/h)且車內配置有工作人員,與一旦發生緊急狀況時能隨時能切換為手動操作的機台設備。可能有橫斷車輛的岔路,也安置有警務人員與備用路障。真實能上路的商業化無人巴士技術尚未成熟。

秋田縣是日本連續四年,人口減少率最惡化的縣,很早即未雨綢繆,計畫運用IT科技無人載運技術,彌補運輸勞動力的空缺。不只無人駕駛車輛作為國家發展戰略,無人駕駛飛機(ドローン, drone)也在今年(2017)的7月22-23日,同樣是仙北市田沢湖畔的スポーツセンター(Sport Center)的體育館,舉辦了第二屆「ドローンテクニカルチャレンジ in 仙北市」(無人飛機技術競賽 in 仙北) 盛大的操控競賽。

市長門脇光浩特別強調,ドローン無人飛機對於山區救難搜索工作絕對有幫助。事實上,日本情報通信研究機構(NICT),已曾實際將無人飛機,測試於協助兩校圖書館距離約1.2公里的書本搬遷工作。(雖然一次只能搬3本....)

回來談到法律部分的討論。上述例子告訴我們,人工智慧大量應用在協助人類生活,代替人類判斷,指日可待,這同時也代表著,機器執行自己判斷的指令造成人類的傷害,也將指日可待。

請問「人工智慧機器該被起訴嗎?」

這個問題現階段看起來或許很可笑,但或許在30年後的未來世界,隨著機器人以及人工智慧技術變得更為複雜,自動化機器進一步成為主流,這將是受到嚴肅討論的議題。

比方說,手術機器人。

2005年6月9日,美國的Roland C. Mracek先生,被診斷患有前列腺癌後進行前列腺切除術。 他的外科醫生使用了由Appellee Intuitive Surgical,Inc.公司所設計、製造和銷售的「da Vinci robot」達文西手術機器手臂。

Mracek指稱,機器人在手術過程中發生異常操作,並顯示“error messages”,雖然現場手術小組試圖修正達文西機器手臂的動作,但機器拒絕執行指令,達文西機器手臂技術代表緊急趕往手術室,亦無法處理。

病人手術一週後出現血尿再度入院,後續Mracek出現勃起障礙與腹痛的後遺症,他一狀將醫院Bryn MAWR Hospital 以及Appellee Intuitive Surgical 公司告上法院。

原告很快的就能在Summary Judgement 中取得有利判決,這沒有問題。在此我們注意的是,美國第三巡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s of Appeals for the Third Circuit)於上訴審判決中,同意(affirm)東賓州聯邦地方法院對於「機器人責任」的態度:

「即使系統明確出現錯誤訊息,並拒絕人工手動操控,然而專家證人的證詞,仍不足以支持可歸責於達文西系統的指控。更重要的,原告必須建立更明確的,“手術機器人失常行為”與“所遭受的傷害” 之間的因果關係」

很明顯的,法院將「da Vinci robot」視為一個「Product」(產品),而並非是一個「Autonomous agent」(自主代理人),既然是產品,則本案回歸到傳統的產品瑕疵,亦或是人為的操作、保養維護疏失等的討論,無關檢視人工智慧的侵權行為責任。

關於人工智慧的侵權行為,我們後續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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