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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談肖像權 Part III

其實這篇算是本系列談肖像權的轉貼文插播. 如同我在提到的,大家對於肖像權的理解模糊,所以有時遇到不開心的情形時會不知如何反應,相反的,有時會有過度主張的情形。

如同該文提到的, 肖像權不是從事社會運動者的免死金牌, 某種程度我相信一個理念推動者,就不會將肖像權視為所謂的免死金牌。

同樣的,肖像權也不應是執法者迴避爭議的遮瑕膏。以本件輔大銅像案,當下無危害他人之虞,場面足以控制,民眾對於執法者該有比學生更高的法律素養的合理期待,並不為過。

警察也是人民之一,當然有肖像權,但不得不說,現場直播並非針對特定員警,本件議題民眾關注的是「公權力行使」的正當性與當時的確切狀況。以捍衛肖像權之名,怒罵關注公共事務的民眾,這流於意氣了。

https://plainlaw.me/2017/03/12/right-to-images/

[摘錄]

處理肖像權爭議時,仍然要回歸民法的利益衡量,特別是在社會運動以及警方執法的場合蒐證、錄影,鑑於活動的公開性,或公權力監督的理由,與其他參與社會活動的人較量利益的大小時,法律保護的強度可能會稍加減弱,因此我們可以理解肖像權的存在,會因為事件本質不同,強弱也會不同。

所以當警察執行公權力被拍時,大聲說我有肖像權,不是大聲就有用的!還得看看有沒有特殊理由,因為肖像權不能、也不應該成為迴避公民監督或社會參與的免死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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