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漫談肖像權 Part I

這一年來我在智慧財產權的課程或講座中, 課餘閒聊以及課程問答, 總有學員們提及「肖像權」的問題。

一般而言, In-house法務及企業內部智慧財產權事務, 不容易出現肖像權的爭議, 至少在我的企業法務職涯中, 同事間很難得在企業內部做這方面的討論。

但在創作人的心目中, (攝影作品)是否侵害他人肖像權, 以及, 一般民眾在生活經驗中, 對於“未經我允許的肖像拍攝”是否構成侵權 , 關心的程度超乎我的想像.

所謂「肖像權」, 嚴格來說, 並不是法律明確定義的一種權益, 它可以被歸類屬於民法第十八條的人格權的一種,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同時, 得依民法第195條第一項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換句話說,「肖像權」並非法律上的名詞,感覺“受到損害”,其實就是歸類民法上「非財產上損害得請求賠償相當之慰撫金」,即性質上屬於民法第195條所定之「其他人格法益」。

大家多少也聽過「公眾人物的肖像在一定範圍內,得因有被大眾知悉其公開活動言行之社會利益必要,而肖像權範圍受到限縮,須供公眾報導或非商業性得自由利用。」

好的,以上是一般常談的觀念。

換個方式想這個問題,所謂的「肖像」權被侵害,係以拍照、攝影時,所出現的面孔,且該含有該面孔之相片/影像,未經本人同意之公開發表,此兩條件成立時。

倘若,被公開發表的相片內的「肖像」不是拍攝的,而是「似顏繪」(portraiture, 畫像)呢?

在此我們單就「肖像權」的部分來討論「似顏繪」,很顯然,它不符合前述兩個要素之「以拍照/攝影」方式要件,即不該當侵害肖像權之行為(沒有侵害肖像權哦!),另外,此時反而有關「著作權」之創作表現自由權利,要被更高舉和尊重。

當然,在此有個例外,如果該「似顏繪」畫的真的真的很像/就是本人的樣貌與姿態時候,仍就要回歸視同拍照取得肖像之討論。

順道一提,以上說的是“似顏繪不構成侵害肖像權”,不代表沒有其他的問題。

倘若該似顏繪(大家都知道你在畫誰)所呈現的意涵/姿態/背景...等不妥,仍有可能產生侵害他人隱私、名譽損害等等問題,特別是當作者要諷刺知名人士,或是不當的使商品做連結/攀附的時候,此乃理所當然,就略去不贅述了。

最後必須說,若要以「拍照攝影 vs. 手繪」二分法來界定肖像權侵犯與否,恐怕隨著資訊科技的快速發展,不可預見的變數會越來越多,未來肖像權爭議將會曾出不窮的在3D列印、VR互動遊戲上出現。

關於「肖像權」,我們會繼續談下去。

RECENT POST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