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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談肖像權 Part VI - 肖像權與著作權

漫談肖像權 Part VI - 肖像權與著作權

任何人要使用他人作品,就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影中人(肖像權人)並沒有比較特別的privilege。

附帶一提,在這樣的公開且人多勢眾的活動場所,一般來說人們不應有 "肖像不該被拍攝" 的期待,通常這樣的場合的攝影,能排除對於肖像權的侵

害認定,不過,如同本照片一般的將聚焦某人物特寫,又已經超過了排除侵害的合理範圍。

總之,吉他手是可以主張此照片的肖像權的。

肖像權人、著作權人兩者之間的關係,問題不在孰大孰小,精確地說,係具有相互可排除對方公開作品的權利。

本案情形, 並沒有符合公益性/公共目的之前提。 因此,肖像權人沒有同意,攝影師不得公開肖像; 著作權人沒有同意,則任何人不得散布著作,包括被拍攝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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