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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P跌倒圖之二度創作爭議

大概一週前最夯的新聞, 除了美軍以戰斧飛彈轟擊敘利亞空軍基地之外, 就屬柯P賽跑跌倒的新聞照片, 後續有成衣業者將該照片中的跌倒影像, 以剪影方式二度創作, 轉印成T恤圖案, 上網銷售.

後續關於攝影記者上網抨擊成衣業者抄襲, 要求道歉甚至不惜訴諸法律。由於事關首都市長、新聞同業、鄉民最愛買T恤, 因此, 新聞熱度超乎事件本質嚴重性的持續延燒。

鄉民正反意見分歧, 有認同創作人主張者, 認為剪影圖案明顯取之於原圖(並有詳細的細部比對圖, 足堪認定), 並用之於商業銷售, 這就是未獲原創作人的授權之衍生創作, 就是著作權侵害。同時, 不少公道鄉民主張這不是錢的問題, 是原則問題等等, 所在多有。

另外, 也有不少人雖然同意T恤剪影圖, 衍生自新聞照片, 但對於記者激烈的權利主張, 不以為然, 認為這根本小題大作. 當然, 我有看到一些錯誤的說法, 類似新聞報導沒有著作權之類的(這是錯誤的~), 四處蔓延.

 

關於這件柯P跌倒T事件, 小編看法很簡單。

[創作人的權益須捍衛]

凡創作無論大小、無關藝術層次、簡單複雜, 小兒塗鴉與大師揮毫, 在法律上同等價值。再怎麼無厘頭的東西, 都是創作人, 都有著作權利需捍衛, 衍生創作未獲授權, 就是侵犯原作品的改作的權利。

然而,

[凡事都有個但是]

以上關於作品在著作權方面的權益行駛, 前提是, 它必須是個創作才行, 也就是創作必須有「原創性」, 始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

這張在跑道邊拍攝偶然得到的柯P跌到照, 並非以思想或感情等一定之固定影像加以表現,且未對被攝之對象、構圖、角度、光線、速度等有所選擇或調整,「很有可能」被歸類為一般單純之攝影,並不具原創性,若真的進入訴訟, 有可能被認定此影像並非著作權法保護之對象。

[若欠約原創性, 則無著作權可捍衛]

隨機按下快門所攝取完成之攝影著作,縱使該鏡頭是如何的難得或其有經濟價值,都很有可能在法律評價上是欠缺原創性的。

如同前面提的, 小兒塗鴉與大師揮毫, 在法律上同等價值; 同理, 也可能因為內容不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或獨特性, 兩者都遭欠缺原創性的認定。

既非著作,也就不用討論誰的著作權了。

簡單說, 我相當同意, 必須捍衛著作權人權益, 不管有沒有商業利益。但這件案子若真的兩造無法和解而進入訴訟, 逐一檢視照片在我國著作權法上的要件, 原告不見得有勝算。

[此有先前案例可稽]

新聞照片, 遭法院認定欠缺原創性, 是有前例的。前立委吳育昇當年在薇閣汽車旅館遭拍與香奈兒小姐外遇的照片, 聯合晚報直接翻拍使用蘋果日報的新聞照片一案, 台北地方法院即採此一欠缺原創性之論點, 作為判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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