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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作的「專屬」授權需注意

有位老客戶K, 想和一位攝影創作者C的談作品授權, 於是找我一起討論油C提供的圖像授權合約。

K小姐的本意很單純, 也就是希望取得作品於日本及韓國地區的專屬/非專屬授權, 進行後續衍生設計, 用於文青周邊商品。

攝影師C也有合作意願, 就C先生主觀認知, 目前作品已在台灣與中國港澳等處, 獨家授權予台灣知名的X公司使用, K小姐只要限定授權區域於日韓, 就沒有問題。

授權合約細節大致底定, 會議後我向K說, 尚有一個隱憂在於, 攝影師C與X公司先前的授權範圍, 我們無從得知, 只有攝影師C的單方說法。

後來經過一些努力, 我們大致能得知C與X的授權內容, 畢竟, 站在攝影師C的立場,也不會希望他對兩家公司的授權範圍有衝突模糊之處。

檢視X公司取得的授權條件, 果然如我擔心的, 攝影師C的作品,(1)並「沒有設定條件」,係直接授權予X公司「專屬、不可轉讓」之權利; (2)也並「沒有限定授權地區」僅於台灣、中國港澳等地。

攝影師C會有原本認知上的錯覺, 誤以為僅授權部份地區, 可能原因有二,

首先,誤解了「專屬」授權之意,若要表示這個地區只會有一個被授權廠商, 那應該是「獨家授權」, 絕不是「專屬授權」。

所謂「專屬授權」, 是指著作財產權人於授權範圍內, 不但不得再行授權第三人, 連自己也不能實施。換句話說, 具有準物權的效力, 東西等同在別人手裡, 連自己也不能再編輯改做出版公開傳輸, 更別說是要再跟其他廠商談授權。

其次, 授權合約沒有約定授權地區, 有約定的是作品相關衍生的文青商品, 僅能在台灣、中國港澳等地銷售販賣, 這與著作權的授權地區是兩回事.

攝影師C誤將商品的約定限制在台灣銷售, 當成是口語上的「授權在台灣販賣」.

若依照X公司與攝影師C的授權合約, 這位客戶K小姐縱使與C簽了日本與韓國的授權合約, 後續在實施上仍有風險.幸好事情仍有轉圜修正餘地, 也順利的幫客戶完成任務.

對攝影師C來說, 也在我們的協助下, 創作者可以規劃更好的授權架構, 這是三贏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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