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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速撤廣告,道歉慢半拍!」-談委外製作廣告素材侵權

知名業者阿瘦皮鞋本季行銷活動「職人季」文宣廣告中的「職人」二字,明顯有直接引用知名雜誌《職人誌》的封面題字,引起軒然大波。

《職人誌》創辦人於6月07日寄出律師信函,惟迄今已五日將屆,阿瘦皮鞋仍無任何正式回應,該公司Facebook 官方粉絲頁上對於諸多質疑留言,多以"本公司向來尊重著作權,目前正在了解本案相關細節中"一語回覆,似尚無誠懇面對問題的打算。

通常在著作權抄襲爭議事件中,最關鍵也是經常各執一詞的,就是被控方“是否抄襲原作”的事實認定。

創作人多少是在生活中受到他人作品啟發,取得靈感據以發揮,難道這樣都算抄襲,只是程度多寡?是這樣講的嗎?

事實上,「抄襲」這一詞並不是法律名詞,「是否抄襲」絕不是單純從兩作品的相似範圍做"百分比"的機械式論斷。

在抄襲爭議中,法院做的是兩作品是否「實質近似」的判斷,也就是,法院會同時從"質"或"量"加以觀察為價值判斷,如果二者相似程度頗高,或是,即使相似處比例不高,但卻是該著作之主要部分、主要精華者,即為「實質近似」。

當有實質近似產生時,我們才會進一步去做「是否接觸」的探討,也就是依社會通常情況,被控侵權方,是否有合理機會,可能見聞原著作。

換句話說,實質近似且被控侵權方曾見過原著作,就排除了原創性,是以成立著作權侵害行為。

然而,本件阿瘦皮鞋侵權案,其實沒有這麼複雜。

阿瘦皮鞋使用的「職人」二字,與《職人誌》「職人雜誌」的封面題字,兩者相似度高到如此層次,雜誌社方面,僅需說明依一般商業通常情況,同為設計圈文創工作者,對方有合理接觸之可能,此一程度的釋明即可,幾已無須討論阿瘦皮鞋方面是否接觸原作,本案已沒有爭論阿瘦皮鞋關於原創性的「平行創作」的必要。。

這也是我認為阿瘦皮鞋至今(1)火速撤下廣告文宣; (2)不對外回應、冷處理職人雜誌律師函; 以及, (3)似乎打算待輿論冷卻後再談; 皆是採此應對策略的原因。

以上關於"抄襲原作"的討論,在新聞事件發生後相關評論所在多有,

但我更有興趣的則是,為何「向來尊重智慧財產權」,以及「了解相關細節中」這兩句話,經常作為涉嫌侵權廠商第一時間的說詞。

許多公司在發生類似智財權侵權爭議時,常以以「我司向來尊重智慧財產權」作為第一時間回應,誠然在許多尚待實質侵害鑑定比對的案件,此聲明用以對後續鑑定結果,保有進一步回覆的彈性。

但如同前段所說明的,兩造的「職人」二字,明眼人皆知相似程度高到如此層次,這樣的回答方式不但無法表示善意,反倒容易有引人誤會的弦外之音,類似「這是其他人的所作所為,與我無涉」,「不尊重智慧財產權的是別人(都是受託製作廠商啦!),不是我(這一定是有什麼誤會!)」 如此這般的感受。

受委託製作網頁、文宣品的第三方廠商,使用了未合法授權素材,該成品最終由業者發表,在外觀上就是由該業者站上侵權行為人的位置,這並沒有疑問。

即使阿瘦皮鞋與第三方廠商約定有“不侵權承諾書”、“智財權擔保條款”等,但這終究是僅約束該雙方間的責任分擔約定,不能因為合約已約定責任由第三方廠商全部負擔,就不予面對處理,也不能撇除責任,即使業者真的對於未合法授權一事並不知情。

無論「向來尊重智慧財產權」是不是真的,這對個案並沒有增加什麼情有可原的效果。

另外,委外廠商發生盜用他人作品侵權行為,身為發包業主當然要「了解相關細節」,但請注意,「瞭解相關細節中」並不構成「遲遲不予聯繫與正式回應」的理由。

始作俑者固然要找出來,但難道若有任何理由,以至於找不到特定的執行人員,侵權公司就礙難負責嗎?

本件「職人」書法兩字的著作權侵權案發展至今,相關新聞報導內容,我們發現《職人誌》無論是在(1)對於創作過程的詳細說明,出示原作者的專屬授權書,足堪確認所指稱侵害著作及其權利範圍; (2)指認涉及侵害的著作、蒐集證據進行實質近似的比對等作為,均有相當專業完整的準備。

我相信創作人面對這樣的創作受到剽竊,必定十分憤怒,我也認同《職人誌》要求和解條件不在於金錢,而是阿瘦皮鞋必須承認錯誤,提出針對台灣企業普遍不夠重視智慧財產權的改善之道。身為台灣知名企業的阿瘦皮鞋,這樣明顯的著作權侵害揭發已五天,解決方案仍只停留在"既然媒體報導可能涉及侵權,先撤掉廣告製作物,卻迴避與創作人聯繫" 這樣的處理模式,不免令人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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